《保险法》第十六条,通常称作不可抗辩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对此条款的解读如下:

*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
* 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上,则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不得拒绝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不到两年,保险公司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句话总结,就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投保人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如实告知

投保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询问一些问题,以决定承保、提高保费、除外责任、拒保。

<>常见的问题有

* 健康告知:在投保书的健康告知处或单独的健康问卷中询问的问题。健康告知必须询问明确,如果有模糊问题(例如“其他需告知的风险”),则可视为无效条款。
* 财务告知:保险公司在财务信息或单独的财务问卷中要求的信息。
* 投保信息告知:防范逆选择风险。例如是否投保了同类型保险。
<>如实告知的原则

* 诚信原则: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事项(在投保单或健康告知页面中),应逐项如实填写,向保险公司真实反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
询问告知原则:问啥说啥,不问不说。投保健康险时,一般保单上会有“健康告知”内容,这就是保险公司要对你询问的一些内容,投保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回答。如果没有则不需回答。
<>“不可抗辩条款”产生的原因


保险代理人为了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可能不会认真审核被保人的情况,就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


代理人不认真审核被保人的情况,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的,所以,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意义

* 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
避免理赔纠纷。一定要在投保时将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拒赔。事实上,如果投保单生效满两年,只要投保时非是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出险后仍可获赔。
<>“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的地方

如在投保前已确诊
有某种症状或疾病却仍未如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

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通常是指“初次罹患”的疾病。

投保后:

* 如果发生“初次罹患”的疾病,不管投保前的告知是否属实,保险公司都必须依法进行赔偿。
* 如果发生健康告知中隐瞒的疾病或关联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可以在30日内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一直未发现异常,则两年后就算发现异常也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有效,不表示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示例:高血压作为常见的疾病,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疾病,例如动脉硬化、尿毒症、中风、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塞等。

投保前:高血压三级,未如实告知

投保后一年:发生中风。如果立刻理赔,保险公司可以以“非初次罹患疾病”拒赔,且可以以“未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如果等合同生效两年后理赔,则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只可以拒赔。
投保后两年:发生中风。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只可以拒赔。
投保后,等待期后发生癌症: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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